----------------------- Page 1----------------------- 中大研字〔2014〕4 号 关于印发 《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招生资格认定办法 》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: 现将 《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》 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中南大学 2014 年 1月 23日 ―1― ----------------------- Page 2----------------------- 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招生资格认定办法 为深入贯彻 《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 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》(教研 〔2013〕1 号),落实学校学位与 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,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(以下简称硕 士生导师)队伍建设,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 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,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 培养质量,制定本办法。 一、认定对象 (一)本校原已聘任在岗的硕士生导师,以及未获得过硕 士生招生资格的本校在职在岗教师。 (二)当年认定具有本校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者,自然获 得同一学科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。 (三)除软件工程硕士、工商管理硕士外,原则上不认定 校外人员具有我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。若因学科建设、对外 合作等特殊原因需要认定的,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硕士生 导师招生资格认定。 (四)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校外兼职导师(第二导师) 不适用本办法。 二、基本条件 研究生院和各二级招生单位按招生预测计划和下列条件 认定次年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: ―2― ----------------------- Page 3----------------------- (一)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,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 治学严谨,作风正派,遵纪守法。 (二)一般应拥有博士学位,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。 (三)能履行导师职责,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培养硕 士生,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。 (四)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年龄于招生当年 8 月 31 日至其退休的年限不得少于培养一届硕士生 (3年)的要求。 (五)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,目前正承担科研项目并 拥有至少能够满足培养一届硕士生所需的科研经费,或者是大 项目的团队成员,自愿为研究生设立奖学金。 (六)有较高的学术水平,近三年在国内外知名刊物上发 表 2 篇以上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(第一作者),或有正 式出版的专著、教材 (本人为第一作者或主编),或有省部级 以上的科研获奖或鉴定成果 (主要完成人)。 (七)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暂停其当年硕士生导师招生 资格认定: 1.已在岗硕士生导师指导的硕士生未毕业总人数超过 12 人者 (MBA、MPA、软件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港澳台硕士生 和留学生除外); 2.因重大教学、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受处分未结束者; 3.上一年度抽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(含专业学位论 文)不合格者; 4.学术道德、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者。 ―3― ----------------------- Page 4----------------------- 三、组织机构及职责 (一)学校管理 1.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的硕士生导师招 生资格认定工作全面负责。 2.学校研究生院招生办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。 3.学校人事处、科研部、计财处等部门协助作好认定工作。 (二)二级招生单位管理 二级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 组。组长由院长担任,副组长由书记、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 长担任,成员由各学科带头人等相关人员组成。实行组长负责 制,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,并受理 质疑和投诉。 四、认定工作程序 (一)研究生院下发硕士生招生预测计划和年度硕士生导 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通知。 (二)二级招生单位根据招生预测计划和学校文件,制定 并公布本单位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。 (三)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二级招生单位提出申请。 (四)二级招生单位组织初审,并将认定结果公示3 天。 (五)公示期间,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书面 形式向二级招生单位提出,二级招生单位应当及时处理;申请 人对二级招生单位处理结果不服的,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 招生办申请复议,研究生院招生办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处 理。 ―4― ----------------------- Page 5----------------------- (六)研究生院招生办对二级招生单位上报的名单组织审 核,将审核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。 五、责任及要求 二级招生单位应确保初审工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;须严格 审核申请材料,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、认定和上 报;如审查不严,学校将削减二级招生单位次年的硕士生招生 计划。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,一经查 实,将视情况予以处分。 六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学 校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 抄送:各二级党组织、党群部门。 中南大学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印发 ―5―